近几年来,全球投资者纷纷到新加坡投资,给新加坡带来巨大投资收益和就业。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公布新的投资移民条例,大幅度提高通过“全球投资者计划”(简称GIP)获得新...
近几年来,全球投资者纷纷到新加坡投资,给新加坡带来巨大投资收益和就业。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公布新的投资移民条例,大幅度提高通过“全球投资者计划”(简称GIP)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投资金额门槛,并显著提高必须聘用新加坡公民就业的人数。新条例从3月15日起正式生效。
在新的“全球投资者计划”下,政府将为外国投资移民者提供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外国公民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三个方案之中的一个到新加坡投资获取居留准证。 01 方案一 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发布的新条例规定,选择方案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投资至少1000万新元(包括缴足资本)成立新的商业实体,或投资在已营运中的业务。新的投资数额标准较之前的标准250万新元大幅提高。 与此同时,新投资移民政策还要求,外国投资者第一个5年长期居留期满后若要更新再入境准证,所设企业必须雇用至少30名员工,其中至少一半必须是新加坡公民、10名必须是新员工。原有规定是,外国投资移民若要更新再入境新加坡准证,申请人的企业只须聘雇至少10名新员工,一半是新加坡公民,并有200万新元的业务总支出即可。
02 方案二
选择方案二投资新加坡的外国申请人,须在“全球投资者计划”精选的基金投资2500万新元,投资额大幅度提高至原有规定的10倍。
03 方案三
方案三是针对打算在新加坡设立家族理财办公室的外国投资者。 之前,外国投资者只须在资产管理规模至少2亿新元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投资250万新元即可。在新的条例下,外国申请人必须在新加坡设立资产管理规模至少2亿新元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其中至少5000万新元必须投往四个指定类别,且须在新加坡政府批准函发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四个投资类别是: 一是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许可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例如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和凯利板上市的公司。 二是符合资格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商业票据和存款证等。 三是在新加坡注册的经理人所发行的基金。 四是以私募股权的方式投资在新加坡的非上市企业。
那么对于方案一, 中国企业公司如果想在新加坡进行投资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应该履行什么样的境内备案手续呢?
自2016年11月以来,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愈加严格。
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的说明资料,通过材料对项目的说明论证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 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发改部门网上备案 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1.登陆备案系统 通过国家发改委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登陆。 2.企业用户名注册 中央企业用户注册申请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地方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省发改部门受理。 3.提交项目备案资料 各类企业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备案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纸质备案材料另行报送。 4.相应机关受理及审查 备案系统会根据项目及企业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部门受理。 5.告知审查结果 对填报材料不符要求的,发改部门及时反馈要求补求修正;对已通过或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告知结果。通过备案审核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商务部门网上备案 根据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将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商务及地方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核准及备案流程: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外汇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13日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1日生效)。 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 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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